庭审现场
《祖国》消息 为进一步提高青少年防范、远离毒品的意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2018年6月22日,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邀请安居一中初一(1)班50余名学生现场旁听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学生们通过旁听庭审和法官的讲解,更加明白了毒品的危害,表示一定要远离毒品,做一个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好学生。
公诉:被告多次贩卖冰毒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开庭。”当天上午10时,审判长尹晓鸿话音一落,庄严肃穆的庭审正式开始。
随着庭审的推进,案件经过被逐一还原。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5日至同月18日期间,本案被告人、吸毒人员姜某某先后多次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蔡某某等人,供其吸食。2017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姜某某居住的安居区一酒店房间内将其抓获,并从该房间内搜出白色晶体2袋净重0.30克、红色片剂半粒净重0.08克。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男子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你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我对2017年8月17日、8月18日二次向王某贩卖毒品的证据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
庭审现场,姜某某辩解他未二次贩卖毒品给王某。为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辨认(指认)照片等证据。
随后,休庭10分钟。后经由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姜某某二次向王某出售毒品的证据是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来源合法,且证人证言、辨认(指认)笔录、辨认(指认)照片等证据均能够相互应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姜某某对其辩解无证据出示,也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对此,被告姜某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姜某某二次向王某出售毒品的证据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姜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姜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一讲到禁毒,有些同学总会觉得毒品离自己很远。其实不然,今天的案子讲的冰毒就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毒品……”趁着庭审余热,本案审判长尹晓鸿从毒品的分类、危害等方面向旁听的学生们现场宣讲了一堂防范毒品的法治课。(文/图 刘仁喜 聂大程)
(责任编辑:李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