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六一”儿童节刚过没多久,一则“三十几岁壮男子踹飞4岁半宝宝”信息在社交媒体广为流传。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6月5日中午,福建厦门湖里区兴隆路一家快餐店里,店主蓝先生正在后厨忙碌,突然听到孩子的哭声。原来在店里就餐的一名男子,在用餐时被店主孩子不小心碰到,该男子用脚踹踢其身体,孩子头部撞在铁皮餐车上,导致男童“颅内出血,鼻梁骨折,牙龈撞伤被缝了8针”,并住进了重症监护室,目前,该男子被警方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截至目前,人们无法得知那位实施加害行为的男子在事发时的心理状态究竟如何,也无法判断,4岁幼儿是否有吵闹行为,是否打扰了这个男子就餐的雅兴。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不论具体细节如何,在“37岁”和“4岁”的年龄落差下,任何原因都不是实施暴力的理由,施加在幼儿身上的暴力只能说明加害人的无能和软弱,其程度挑战了人类的道德底线。
从道德角度看,我们常说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这种道德要求不仅为正常的社会组织形态的规则所遵循,即便对于绿林好汉、江湖中人的黑道规矩来讲,“上有父母、下有幼子”通常也是驱灾避祸甚至获得宽宥的理由,也就是说,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特质之一,这一点无关国家、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而是人类所普遍接受的基本价值。进一步说,虽然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对每个孩子都视同己出,都能“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但是至少可以要求都收敛自己的脾气、管好自己的手脚,别让暴力之心左右自己。联系新闻,纵使男童有一些来回跑动,甚至是吵闹的行为,且不说这本是4岁男童行为的特点,即便要制止,也有很多选择:可以先跟孩子讲道理,或让店主出来管教等,什么都不说,就只是一脚狠踹,这种行为所透出的满满的恶意,已经难以仅仅用失德来评价。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包括幼儿在内的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予以充分保护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种未成年人保护方式,强调社会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的保护等方面。这些予以强调的内容宣示了我国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就此而言,对于那种以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是唯一的选择。
值得由此说开的是,类似这名男子的行为并不是孤例,搜索相关信息可以发现:“义乌福田市场内,19岁小伙莫名踹飞在路中4岁孩子,理由是快高考了,压力大”“广东一商场内,一男子因幼童挡路,抬腿将2岁女孩踹飞——”“广州一小区内,两孩子因玩具起争执。男童的母亲上前一脚,踹倒2岁半女童”等。虽然具体理由千奇百怪,但似乎都可以归为内心不爽、充满戾气、借机发泄。对此,要在具体案件中依法严惩加害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家长的儿童安全教育。此外,也有必要从广泛的社会治理角度来看待和处理,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等等。
总之,无能者才会向幼儿施暴。无论你是谁,内心充满了怎样的焦虑和烦闷,面对幼儿的调皮,不去依靠几十年人生经历积累的智慧和经验巧妙处理,而是愚顽地利用悬殊的体力去以暴制顽,这种作为不仅是无能和软弱的表现,而且注定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林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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