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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潢川:光天化日挥刀砍人者为何能逍遥法外?

2018-06-05 17:55 来源:《祖国》

   《祖国》记者叶海峰   2017年11月14日,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的一处小区居民楼前,突然上演了异常血腥与恐怖的一幕:光天化日之下,竟然有人手持利刃,不由分说地对着正在打电话的吴国付上去就砍,任由满面鲜血的吴国付痛苦哀嚎,后便扬长而去。其后,吴国付选择了报警,潢川县南城派出所也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办。然而,转眼五个多月过去了,案件的侦办工作不仅毫无进展,而且办案过程也是令人疑窦丛生、颇感费解,甚至是在现场目击证人对行凶者的一些明显特征进行指认后,作案嫌疑人却依然能够“神奇隐身”,继续逍遥法外。为此,满腹悲愤的吴国付开始发出这样的质问:在现代各种技术侦查手段都日益完善和发达的今天,潢川县的公安办案部门难道连几个公然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都无法找到吗?案件迟迟无法告破的幕后,究竟是否存在何种难以示人的利益交换呢?

   血案的发生并非毫无征兆

吴国付告诉祖国杂志社记者,其实这起血案的发生,之前也是事出有因并显现出“不祥”征兆的,只不过自己当时实在难以预料,对方的出手竟然会如此地残暴狠辣、无所顾忌。

据吴国付讲述,2017年11月14日上午11时40分,他突然接到一个陌生者发过来的带有侮辱性的短信,短信中“劈头盖脸”就谩骂其“要不要脸”等等,深感莫名其妙的吴国付随后回拨了发出这条短信的电话,发现这部手机的持有者是一个名叫郝某友的旧相识。在通话中,郝某友借故吴国付与一个名叫刘涛之间的经济纠纷,对吴国付进行谩骂指责,两人言语不和,就在电话里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恼羞成怒的郝某友因此曾恶狠狠地叫嚣说,“我要扒了你的皮。你等着,我马上就找人过去砍你!”

吴国付告诉记者,自己过去曾因为琐事,与郝某友发生过口角,郝某友对此始终怀恨在心、耿耿于怀,多次扬言“要收拾他”。让吴国付始料不及的是,他不明白郝某友为何会突然地借故发难,对其谩骂挑衅,并大打出手、疯狂报复。

当日下午13时50分许,吴国付正在自己居住小区的楼下接听电话,一个身穿深色夹克,年龄在30岁左右,身高约有170的男子手持鱼头刀,快步奔走过来后对着毫无防备的吴国付举刀就砍,吴国付的头颅和手臂被连砍数刀后,顿时血流如注、惨不忍睹。行凶者随后仓皇地逃离了现场。

血案发生后,吴国付说自己曾经先后两次拨打报警电话,但始终没有看到前来出警的警察。直到两个多小时后的14时许,已经因为伤情严重而被紧急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急救的吴国付,方才“姗姗来迟”地接到了南城派出所民警夏志豹打过来的电话,电话中夏志豹竟然有悖情理地要求吴国付“前去派出所配合笔录”,直到被人告知受害者“伤情严重,无法前去派出所做笔录”后,夏志豹才来到县人民医院了解了案发经过。之后,案件侦破就似乎变的杳无声息、再无下文……


   案件查办,为何搁置不前

吴国付告诉记者,案情发生后,尽管他本人所受到严重伤害是明摆着的事实,但负责办案的民警却并未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直到11月17日,才在受害者的强烈要求之下,通知受害者前去公安局法医鉴定室进行伤情鉴定。三天之后,心急如焚的受害人家属前去法医鉴定室问询时,方被告知鉴定结果早已经做出来,但需要由办案单位前来领取。此后,虽然受害人屡屡催促办案人夏志豹及时领取伤情鉴定结果,却总是“急惊风遇到慢郎中”似地遭到拖延,直至11月27日南城派出所才通知受害人听取伤情鉴定结果并签字。法医出具的鉴定结果为:吴国付头部颅骨及右手臂等处出现开裂性损伤(需根据鉴定结果再做核实),已构成轻伤害。随后,南城派出所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据吴国付讲,南城派出所受理此案后,自己曾要求办案民警及时调取和查看案发现场沿途路段的监控,查找犯罪嫌疑人的来往踪迹,但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夏志豹稍后给出的答复是,安装有摄像监控的一户居民拒绝提供监控视频。11月30日,吴国付说自己经过熟人的协调疏通,这户居民终于允许他们前来调取监控视频。当时自己与夏志豹共同前去调看监控视频,但中途夏志豹却借故离开,只留下吴国付单独查看监控。由于吴国付对监控视频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再加上事后方才得知监控视频存在较大的时间误差,因此在案发时间段内并未从中找到行凶作案者的踪影。12月1日,当吴国付再次邀请夏志豹共同前去调看监控视频时,熟料监控视频已经被更新的内容所覆盖,再也无法进行恢复和调取了。

吴国付郁愤难平地告诉记者,据其观察,案发现场周围路段最少有四处监控设施,根据“在刑事案件中,公民具有向公安机关作证义务”的相关规定,南城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完全有责任和能力,在案发的第一时间内调取监控视频,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但不知何种缘故,承办此案的民警却借故推诿,将本应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到受害者的身上,从而导致办案时间上的延误和关键证据的缺失。

吴国付说,让他感到更加匪夷所思的是,实际上已经有现场目击证人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案件侦破线索。据这位名叫黄某某(化名)的证人讲,案发当时他曾看到有两个人气势汹汹地走过来,向他询问“吴国付的家在哪里?”黄某某回答说,只知道其是在后面的楼房里居住,具体是哪家尚不太清楚。由于看到两人神态异常,所以黄某某还特意追问了一句“找他干嘛?”对方凶狠地回答了一句“去砍他!”随即便快步离开。很快,他又看到那两个人慌慌张张地上了一辆白色丰田轿车逃走了,并且随即便听说后面的楼房前“有人被砍了”。这位证人还提供了一条很有价值的办案线索,他说那两人中的其中一个他认识,此人是潢川县谈店乡八里村人,具体姓名不清楚,只知道此人有个绰号叫“二毛”。黄某某为此还专门在派出所做了证言笔录。然而,面对如此有力的线索和证言,另一位办案民警韩广奇却以“没有真名实姓,单凭一个绰号,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为由,未就此线索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只是要求受害人“设法找到更有力的证据”。此后该案就开始搁置不前、再无进展。


   受害者的冤愤还要郁结到何时

吴国付告诉记者,案件发生后,由于南城派出所侦办案件难有进展,因此他曾先后多次前往潢川县公安局督察办、县纪委以及信阳市公安局督察办进行上访。县纪委有关领导也就此案做出过专门批示,要求县公安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早日破获此案。让人颇感费解的是,在其后潢川县公安局向有关领导进行的情况反馈中,竟然做出了这样一种表述:“目前已由县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其中吴国付怀疑此事是郝某友所为。经调查,案发时郝不在本地,暂未获得有价值线索。”

吴国付说,实际上真实的情况为,时至今日,该案仍旧由南城派出所负责侦办,根本就没有移交至县局刑警大队进行立案侦办。

另外,吴国付还认为,县公安局仅仅因为郝某友“案发时不在本地”,就忽视其案件幕后指使人的嫌疑,进而声称“暂未获得有价值线索”,这难道不是一种混淆案情、偷换概念的做法吗?试问当日其与郝某友发生言语冲突后不久即遭毒手,这难道仅仅是一种偶然和巧合吗?再说持刀伤害他的并不是郝某友,难道县公安局据此就可以排除他身处外地、遥控指挥他人持刀行凶构成伤害的嫌疑吗?如此轻率作出的判断,岂非是南辕北辙,能有什么样的说服力呢?

据吴国付讲,其实郝某友在潢川县本地,也是一个颇有些人脉和能量的人物。他长期在北京做生意、开酒店,经常为潢川籍某些进京办事的“显要人物”提供食宿、热情招待,结识了不少有身份和地位的人员,因此有人为其在本案中进行开脱,或许也就显得不足为奇了。与此同时,郝某友利用自己开酒店广交各色人等的便利条件,为潢川籍开设赌场的涉黑人员大肆输送“客源”,几乎形成了“利益均沾”的“共同体”,所以他要指使几个“马仔”或打手去行凶砍人,实在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难道办案人员对此情况全然不知吗?让吴国付感到难以理解的是,现在打黑除恶的风声如此紧密和震撼,居然有人敢于继续采用黑社会式的暴力砍杀手段,嚣张无忌、顶风作案,真不知道这些人究竟哪里来的这等霸气和“底气”?

为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4月16日,记者前往潢川县公安局进行了采访。县公安局宣传科的郑天全科长接受了记者采访。郑科长在获悉记者的来意后,表示需要向负责办案的南城派出所了解情况。过了一会儿,郑科长返回来告诉记者,办案单位在电话中回复,目前该起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之中,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随即郑科长表示,将及时向县公安局有关领导汇报后,督促办案单位加大力度,全力侦破此案。之后,记者留下了一份采访提纲,主要内容为:一是吴国付被凶手砍伤后,公安机关的接警时间以及出警时间,是否像受害人所反映的那样两个多小时才出警?二是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主要做了那些工作,采取了那些侦查措施?三是根据相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公民有向公安机关作证的义务,为何在此案当中公安机关没有第一时间调取有效监控,而是让受害人自己调监控找证据,公安机关是否涉嫌不作为?四是既然案发当天现场有目击证人,并且目击证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证言,证实两名嫌疑人中,有一个绰号“二毛”的潢川县谈店乡八里人。如此明显的线索,公安机关为何没有找到嫌疑人?受害人因此对潢川县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提出质疑是否有道理?等等。郑科长允诺,将会将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尽快给记者作出具体答复。4月17日,潢川县公安局郑科长给记者答复称县局领导十分重视此案,将加大侦破力度。

    记者将继续对此案的后续进展保持关注。


(责任编辑: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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