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
这十大案件中,有7起民事案件、两起行政案件、1起刑事案件。多数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热议,包括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等。
最高法通知指出,这些案件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法治收获双赢
【案情摘要】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同时驳回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法终审判决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典型意义】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法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的指导作用,认为本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两案的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确立裁判标准
【案情摘要】1957年起,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截至2016年,全球发行量超5.67亿册,获“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
商务印书馆诉称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其“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且华语出版社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知晓,可以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华字典”构成复制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多元。
【典型意义】本案确立了对“新华字典”这类兼具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是否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裁判标准。在给予“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注重平衡其与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促进知识文化传播之间的关系。判决明确指出,商标法对商标独占使用权利的保护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附着的商品,给予商务印书馆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并不是给予其出版字典类辞书的专有权,不会造成辞书行业的垄断。
打击侵权犯罪
【案情摘要】易查网将WEB小说网页转码成WAP网页供移动用户阅读。公安机关扣押易查公司的服务器硬盘,鉴定人员就硬盘中798本小说与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名小说进行比对,确定相同字节数占总字节数70%以上的有588本。易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易查网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后果,依法判处单位罚金,判处易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于东缓刑及罚金。宣判后,易查公司、于东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转码技术是随着移动阅读逐渐普及产生的一项技术,判决厘清了转码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较好地展现了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坚持技术中立的同时,如何结合技术事实认真厘清有关技术是否超越法律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标准。对于以技术为挡箭牌,侵权情节严重,符合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犯罪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彰显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力度和决心。(刘子阳)
这十大案件中,有7起民事案件、两起行政案件、1起刑事案件。多数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热议,包括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等。
最高法通知指出,这些案件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法治收获双赢
【案情摘要】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同时驳回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法终审判决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典型意义】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法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的指导作用,认为本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两案的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确立裁判标准
【案情摘要】1957年起,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截至2016年,全球发行量超5.67亿册,获“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
商务印书馆诉称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其“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且华语出版社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知晓,可以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华字典”构成复制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多元。
【典型意义】本案确立了对“新华字典”这类兼具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是否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裁判标准。在给予“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注重平衡其与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促进知识文化传播之间的关系。判决明确指出,商标法对商标独占使用权利的保护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附着的商品,给予商务印书馆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并不是给予其出版字典类辞书的专有权,不会造成辞书行业的垄断。
打击侵权犯罪
【案情摘要】易查网将WEB小说网页转码成WAP网页供移动用户阅读。公安机关扣押易查公司的服务器硬盘,鉴定人员就硬盘中798本小说与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名小说进行比对,确定相同字节数占总字节数70%以上的有588本。易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易查网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后果,依法判处单位罚金,判处易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于东缓刑及罚金。宣判后,易查公司、于东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转码技术是随着移动阅读逐渐普及产生的一项技术,判决厘清了转码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较好地展现了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坚持技术中立的同时,如何结合技术事实认真厘清有关技术是否超越法律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标准。对于以技术为挡箭牌,侵权情节严重,符合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犯罪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彰显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力度和决心。(刘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