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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不得从分流或下岗对象中选派援藏援疆教师

2017-12-25 15:48 来源:国际在线

    原标题:四部门:不得从分流或下岗对象中选派援藏援疆教师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陈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各单位不得从分流或下岗对象中选派援藏援疆教师。
    方案要求,按照“合理、可持续、可实现”的原则,每年从内地学校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包含专任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赴西藏、新疆支教。原则上以对口援藏援疆省市学校为主体,以理科教师为主、兼顾其他学科;以中学教师为主、兼顾小学学段,每10-20名教师组成1个工作小组,鼓励组团支援1所学校。
    方案指出,选派援藏援疆的教师要求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学校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各单位不得从分流或下岗对象中选派援藏援疆教师。
    方案称,对口援藏援疆省市采取政府向市场购买服务方式选派教师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集中委托,组团派出,可直接面向社会开展选派,或向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购买服务,选派的教师应当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师范专业毕业优先。援藏教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高原工作环境。援疆教师年龄不限。支教教师进藏进疆前,由派出省份统一组织针对性体检。
    方案表示,援藏援疆教师每批在藏在疆时间一般为1年半左右。高海拔地区和有特殊情况可视情由援受双方协商确定,支教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人员的,须及时补充,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鼓励延长支教时间或留藏留疆工作。
    方案要求,支教学校范围为县城或中心乡镇建有周转宿舍的学校。受援地区、单位要在支教学校为支教教师配备必要的交通、生活设施。一般不安排援藏教师到海拔4000米以上的学校支教。
    此外,参加培训的西藏、新疆当地教师要求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培养潜质。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方案指出,援藏援疆教师在藏在疆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援藏援疆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援藏援疆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援藏教师同时由西藏按照当地同类同级人员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援疆教师同时享受新疆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南疆工作的援疆教师按规定享受南疆工作补贴。
    对口援藏援疆省市可按照现有援派干部和人才的补助标准,给予援藏援疆教师适当的生活补助。西藏、新疆受援地应按规定为每位支教教师购买援藏援疆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援藏援疆教师在藏在疆体检一次。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援藏援疆教师按受援地有关规定正常享受探亲和寒暑假,可不参加受援地在寒暑假组织的活动和学习。未休假的,按有关规定可由受援单位报销一名家属进出受援地的交通费。
    方案还称,援藏援疆教师在藏在疆工作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基层任教经历,累计为其申报评聘职称(职务)的任职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作为其评聘职称(职务)的条件。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职称评审时,应对援藏援疆教师给予重点倾斜。有条件的援藏援疆省市可以对已经符合标准条件的援藏援疆教师(不含正高级教师),按照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评定,进藏进疆之前晋升一级职称。援藏援疆期间符合受援地上一级职称评聘条件的,可在西藏、新疆参加职称评聘,不占受援学校职数,援藏援疆期满回原选派单位后,在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规模允许的前提下,经考核合格应按在藏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予以聘任。援藏援疆期满后如原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制,派出省市和单位要负责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其他有关激励政策由对口支援省市和单位参照现有同类援派人员的待遇研究确定。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派出的援藏援疆教师,期满后在藏在疆或回派出省市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待遇保障政策由对口援藏援疆省市会同西藏、新疆自行制定。
    方案要求,置换参加培训的西藏、新疆当地教师,由培训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学校共同管理。培训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培训学校要对参加培训教师培训情况进行认真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责任编辑:李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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