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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元律师新作《证据终结者》第三十二章:责任与情感

2025-08-07 14:57 来源:《祖国》杂志

(九)风暴

法院四楼会议室的空气像被压缩过,每一口呼吸都带着沉甸甸的压力。这场船厂破产重整紧急协调会,参会人员包括清算工作组的十三个局长、外聘专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清算破产庭庭长、主办法官,市纪委办公室和市政府监察办公室派员列席。这场会议规格虽不高,氛围却十分紧张,空气里都飘着追责的寒意。焦点直指32份由外聘专家签字、组长审批发出的《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纪委与监察部门的介入,已明确释放出信号:若证实是决策失误,相关责任人必将被严肃追责。

会议由法院分管副院长主持。首先,清算破产庭庭长与主办法官先后发言,逐一汇报了案件进展,包括破产财产接管及登记、债权申报及清单造册、恢复营业申请及审批情况,最后重点提及船厂所有未履行完毕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决策情况,这正是引爆今日危机的导火索。

庭长先是援引法律条文,语气沉稳而清晰:“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庭长稍作停顿,目光扫过全场,加重了语气:“根据上述规定,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属于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权利,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无需人民法院审查。但本案特殊:船厂未履行完毕合同的金额非常大,总价近50亿元人民币,涵盖船厂正在建造中的13条船,涉及所有材料供应商、配套设备供应商、船舶建造施工单位、船舶建造代理商、国外船东及为国外船东开具银行保函的所有银行,这些合同涉及的总债务已占船厂总债务的三分之二以上。”“更关键的是,” 庭长的指尖在文件上轻叩,“如此重大的决策,破产管理人内部与法院选聘的法律顾问联合团队却产生重大分歧。经法律顾问联合团队提议,破产管理人已决定将该决策事项提交法院审查,请求法院破产法庭和审委员给出明确意见。这正是本次紧急协调会召开的原因,也是需要向各位院领导重点汇报的核心议题。”

会议室里的空气愈发凝重,后排纪委与监察部门人员的笔尖在笔记本上快速划过,沙沙声格外清晰。

在我准备发言前,组长忽然抬手示意:“外聘专家是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由市政府推荐、破产管理人内部聘请的造船业务专家。他曾担任船厂的总经理,在造船领域获得过国家级专家称号,在国际船舶市场有一定影响力,至今仍担任国际船舶协会副会长。关于船厂未履行完毕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事项的决定,先请外聘专家代表破产管理人发言并说明理由。”

副院长点头准许后,外聘专家调整了坐姿,声音沉稳有力地开口:我代表破产管理人汇报三点意见:

第一,船厂破产重整案与普通的破产案件不同。法院受理船厂破产重整前,船厂仍是正常经营的国际造船厂,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就有十三条,据我了解,在法院受理破产前,船厂业务部还接到十艘国外船东的合同订单,合同总价高达20亿元。也就是说,船厂在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前的经营完全正常,此案是在市政府指导下,由船厂主动向法院申请的破产重整,而非破产清算。市政府在法院受理破产前便组建清算工作组,由十三个局级单位一把手联合组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直接对市政府负责,且目标明确:推动船厂重整,而非破产。

第二,订单是船厂的生命线,在建船舶是其唯一具备生命力的财产,是产生正向现金流的基础。船厂若要继续生存,就必须正常造船、交船,完整、全面、准确地履行所有在建船舶合同。唯有如此,才能稳住国外船东,避免弃船,才能让银行愿意续贷,才能凝聚员工与管理层信念,在恢复营业申请获得法院审查同意后,才能招募专业的造船技术人员返岗,否则,恢复营业就是空谈,重整更是纸上谈兵。全面、准确、完整履行所有造船合同,既是落实市政府重整部署的必然选择,更是让船厂重获生机的唯一路径。

第三,破产管理人作出全面、准确、完整履行所有造船合同的决定,已履行正常的决策手续。在接到国外船东弃船的通知后,我们紧急通知了开具保函的银行,同时召开清算工作组全体成员的紧急协调会议,经正常审批程序后,向32家造船合同的相对方发出了继续履行合同的书面通知,这个决策在程序与法律上合规。

外聘专家的发言逻辑缜密,层层递进,听得人心里发沉。组长坐在他旁边,听得格外专注,脸上虽无明显表情,嘴角却悄悄向上挑着,显然对这番话十分认可。副组长则几乎是全程点头,每一次颔首都像是在给专家的话盖章,偶尔端起茶杯抿一口,又或是轻咳两声,那姿态里的支持毫不掩饰。另外十一个局长全程保持沉默,面无表情。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始终微微前倾着身子,眉头却越皱越紧,指尖无意识地在桌沿摩挲。庭长则一直低着头,目光落在面前的文件上,不看任何人,明摆着是“不掺和、不表态,你们管理人内部的事自己定”的态度。院长仔细聆听并做笔记,在外聘专家发言到高潮部分时,我看到院长的目光越过人群落在我身上,那眼神里带着几分长者的担忧,又像是在掂量着什么。我心里清楚,这场协调会是我提议召开的,专家这番话听来无懈可击,院长大约也觉得我胜算不大。但那目光深处藏着的一丝温和,又让我隐约感觉到,他或许仍在期待我能拿出不一样的东西。

轮到我发言前,心脏像被无形的手攥住,连呼吸都带着滞涩的痛感。心头那片翻涌的巨浪里,藏着比退场更可怕的预兆,这场辩论败下阵来,不只是被彻底逐出船厂这个项目那么简单,我在破产业务这块招牌,恐怕会被彻底砸烂、永世不得翻身。

所以我的发言必须如锥刺精准,直抵对方的命门。外聘专家的发言策略很明确:“以情感人,以理动人”,用“挽救船厂”的情怀打动人,用“行业权威”的身份摆道理,再把市政府的旗号当盾牌。这三条线织成的网看似无懈可击,意味着我的发言必须斩断他的情感纽带,瓦解上层背书。毕竟,他是造船领域权威,又是国际船舶协会的副会长,在业务专业度与行业影响力上是绝对领跑者;而我仅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若和他硬拼专业,无异于以卵击石。

外聘专家发言结束后,副院长作为主持人问组长:“您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有没有补充?”

组长说:“我没有补充。”

副院长再问副组长:“副组长您有没有补充?”

副组长说:“我稍后再讲,先听其他人说。”

副院长又问另外十一个局长:“各位局长有没有补充?”

各位局长均表示没有补充。

副院长看向我:“那请法律顾问联合团队的业务负责人发言。”

我深吸一口气,开口时嗓门不自觉地拔得很高:“首先,外聘专家无权代表破产管理人,他在本次协调会议上的发言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属无效,且涉嫌越权违法。”

话音刚落,会议室里像被投了颗炸雷。原本低头翻卷宗的庭长猛地抬头,满眼错愕,连一直稳坐的院长都微微前倾了身子。满屋目光像聚光灯般钉在我身上,刺得人头皮发麻。心脏在胸腔里狂跳,我顿了几秒,用力咬住下唇,努力把翻涌的紧张和慌乱死死按下去。

副院长示意:“律师你继续讲。”

我抬眼扫过全场,声音因刻意压制而更显沉劲“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本次会议的发言人,系船厂清算工作组在法院指定管理人之后,经市政府相关人员推荐、另行聘请的人员。该外聘专家既不符合《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管理人资格(即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有资格的执业人员),选聘程序也未经法院竞聘、未签订聘用合同,更未报法院资格审查与备案。因此,该外聘专家仅能作为破产管理人团队的业务专家提供造船技术咨询,无权代表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行使决定权。但他在破产管理人决策程序中,代替法院选聘的法律顾问联合团队在公开发送的文件上签字审批,导致32份继续履行合同通知发出,可能使船厂新增近50亿元共益债,严重损害破产债权人的清偿率和重大利益,该行为已涉嫌严重违法。

讲到此处,外聘专家试图打断我并发言,被身旁的组长用手势制止。组长用严厉的眼神盯我,胸口有明显剧烈起伏,显然我的发言超出了他的预判,让他意识到事态严重性。

我继续说:“刚才组长介绍了,外聘专家由市政府相关人员推荐产生,外聘专家在发言中提到,他之所以代替法院选聘的法律顾问团队签字,是为执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推动船厂的恢复营业和重启造船业务。今天纪委和监察委的人员都在场,恳请高度重视:船厂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已一个半月,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并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依据第二十五条独立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第二十七条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的职权不受任何非法行政干预。直白地说,破产管理人只听法院的,而不是市政府的,相信不会有市政府领导对管理人履职进行非法干预。

最后那句“只听法院的,不听市政府的”,其实不在我的底稿里。那天讲到兴头上,瞥见院长一直抬着头望我,目光里带着探究,脑子一热补了这句。因为我心里清楚,今天是来请法院协调的,不是来听市政府指令的,这话要是换个场合我未必会说,但说出口的瞬间,我看见院长眼睛里亮了一下,那眼神分明在说“这话在理”。

事后庭长找到我,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你讲的这句话,在法理上是对的,也符合法治精神,但当时在那个会议上讲,有严重拍马屁之嫌。”

我没辩解,有些话在当时那个节骨眼上,对错自在人心,不必说透。(本章完)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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