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这一章之前刚看了一个视频,将人分为四类,即低认知低能量型、低认知高能量型、高认知低能量型、高认知高能量型,将认知能力与能量大小来进行匹配,得出了默默无闻、愤青、清高、大咖四种人格类型,便在思考:在做律师的三十年蹉跎岁月里,我的人格类型是不是在不停地发生变化呢?因为随着年龄与社会实践的变换,一个人的认知与能量都是在发生变化的,可能到了五十五岁这个年纪,应该是认知与能量均处于高位的“大咖”级律师了吧。
获得法律顾问服务的第二单客户,是我的会计师老乡朋友介绍的,文总见到我的时候,便跟我说:“我见的律师多了去了,你跟其他律师有什么不同?”
为了获得客户信任,在那个对法律精神处于低认知的年代,肯定是必须以高能量的姿态来展现自己的,我说了三个不同:“1、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提供法律咨询;2、不承接任何诉讼业务,所以有足够的时间陪客户,在预约的前提下随叫随到;(这个思路是对的,到现在我也认为法律顾问与诉讼律师应该进行专业分工,并且我在《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指南》这本专著里提出了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3、现在法律顾问年费的均价是每年五千元,我一次性收三千元,先付款,年底结算,若对我的法律顾问服务不满意,我个人承诺全额退款。”
这个“三不同”,在青年律师培训和其他讲座中已经吹了很久了,再去分析评价或自我品鉴已经索然寡味了,但这个“咒语”很有效,在当年大多数的客户都是靠这个“三不同”收获的。
文总跟我签约没多久,便将公司副总和技术开发部的高级工程师一起叫到会议室,给我下达任务。
高级工程师拿出一款竞争对手刚开发完成还未正式上市的三角笔,说明这款三角笔是竞争对手开发的样笔,是通过“其他渠道”搞到的,从技术层面上,公司可以成功打模并批量生产,但对方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外观专利。
文总给我的指令是:“如何完整地仿造它,但不构成专利侵权”。并跟副总说:“张律师有什么需求,你全力配合。”
在2003年那个年代,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我国2001年才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对于尊重与保护《巴黎公约》成员国知识产权的承诺,也是从2001年开始的。竞争对手有专利,文总决定要去模仿,从情理上和法理上,在当时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企业要发展,要进步,就得跟同行竞争。在那个年代,谁手里有专利,谁就能占领市场。打掉竞争对手的专利,才有在市场上分一杯羹的可能。所以“仿”不是重点,重点是“仿它但不侵权”。
这支三角笔是外观专利,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专利保护的就是这种三角形的外形,在这款三角笔出来之前,市场上的笔几乎都是圆形,这款三角形笔的出现,确实是一种创新,虽然没什么技术含量,就是开模的时候将那个圆形的筒加压力让它变形,技术节点就在那个笔筒的模具上,但因为原来市场上没有,基于购买者的好奇心和“买新”意识,文总嗅到了市场上这股“创新”的气味,觉得市场前景一定会非常好,所以决定赌一把,下定决心要仿这款笔。
在此之前,竞争对手曾模仿过文总公司的一款灯笔。文总聘请了专业律师跟竞争对手交涉,对方也找了个专业的律师,经过检索,发现文总的这款灯笔在其他领域有类似的专利,结构一模一样,只是这个亮灯的装置原来是装在化妆笔上的,文总的“创新点”仅在于“应用到写字笔上”,对方律师说:“你们如果坚持认为我们的产品侵权,我们就申请你们的专利无效。”文总深知这款灯笔“创新点”的分量,让律师撤回律师函,不追究了。
现在这款三角笔决定要“仿”,也是公司集体决策的结果,竞争对手可以仿我们的专利,他们可以不侵权,那我们也肯定能仿,也要不侵权,能不能成,就看律师的本事了。
灯笔是一款结构专利,亮灯装置在其它行业有,结构专利(实用新型)就没有新颖性了,但这款三角笔是外观专利,保护的是形状,在制笔行业真没有三角形的笔“出版公开或使用公开”过,其新颖性毋庸置疑;将笔筒的模具由圆形改成三角,虽然难度不大,但开模材料的耐弯度和耐压能力都是有创造性的,开模的选料和技术工艺跟圆形笔筒大不相同,其创造性难以否定。
虽然这个任务的难度系数跟我承诺的“三不同”不在同一个层面上,解决不了这个难题,在法律顾问合同和个人承诺上不构成违约,但这家顾问单位肯定是保不住了。
对于超越律师认知的高难度委托事项,代理律师最聪明的选择应该是“实话实说”,并选择退出这个项目的委托,或者推荐律师界具有高能量的同行来跟委托人谈“疑难复杂案件”的高端业务委托合同。
对于这种选择,在当时我也不是没想过,虽然在2003年,搞知识产权的律师大咖还比较少,但在律师界高认知高能量的大咖还是很多的,况且我也清楚,有许多法律难题也未必是通过法律途径来搞定的,有句俗话“千个师傅万个法”“条条大路通罗马”,换个律师换个方案,也是完全有可能实现文总的高难度委托项目的。
我不想放弃,这是我转到非诉讼业务之后发展的第二家客户,这之前我是计划在非诉讼的法律顾问领域干一辈子的。所以我不能跟文总说“我不行”。
在“我想”与“我不行”之间作出选择和徘徊,是非常痛苦的,“想”是一种生理和心理上的需求,是一种原始的生存渴望,生命是用“想”来证明活着的;但“行”与“不行”却是一个客观问题,与所处的环境、拥有的客观条件、持有的工具、可借助的人脉等所有客观因素息息相关,“行”不是我“想”就能行的!
我跟文总出了一个方案:将整个三角笔的形状同比例缩小,将里面的笔芯加粗,尺寸短了,但笔芯的墨汁仍然是同样的量,笔的外形缩小了,里面的笔芯加粗了,笔筒所采用的材料就要采用薄的材料,选一种比传统塑料更坚韧的PVC替代,在笔芯的结构上套上几个环,对功能创新的解释为:增加笔芯与笔筒之间的摩擦力,减轻弹簧的压力,使用者更有顿感力,然后我们去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
这个方案足够的“聪明”,根据当时申请专利的现状,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是只要申请就可以发证的,而且还有补贴,一本证可以补几千块钱,方案的技术特征是:1、短尺寸,节省材料;2、加粗笔芯但不减少墨汁的量,使笔芯更有缩美感;3、笔芯结构上增加套环,使用者更有顿感力。
创新功能中的“缩美感”与“顿感力”是个啥,我也不知道,网上搜的,反正专利审查员只看技术特征有没有创新,而不会去验证技术特征能不能实现描述的效果,审查员审查是否创新,是通过专利文本的检索对比来实现的,只要在已授权的专利文献中检索不到“缩美感”与“顿感力”这样的文字内容,根据专利审查规则,就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这并不是我故意去“忽悠”,而是当时专利申请的现实,我这个方案只要专利申请文件写的符合专利局公布的文件格式要求,拿证是板上钉钉的事。申请专利是一项经验性的工作,而不是创造性劳动。
这个方案对于稍微有那么一丁点专利诉讼经验的律师来说,都会被认为是不可行的,竞争对手申请的是外观专利,保护的内容也仅仅是笔的外形,等比例缩小外形的做法,只是改变了笔的尺寸,整支笔的外观仍然是一模一样的,如果这款缩小版的三角笔被对方获得销售证据,向法院起诉,仍会构成侵权。
迫于压力,我做了这个风险较高的方案,提交的时候,一再叮嘱:“这款缩小版的产品千万不要公开销售,并且一定不要在国内销售,跟国外客户沟通的时候,可以提供我们实用新型的专利证书,并且告知客户‘我们是有专利的’。”
公司副总和高级工程师在论证我的方案时,也表示认同,并且确认公司的笔都是外销的,不会在国内销售,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也只是向国外的客户证明,公司对这款缩小版产品有中国专利,在中国生产是合法的,据可靠消息,对手也只在中国申请了三角笔的外观专利,而并没有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也没有通过PCT国际专利通道延伸到其他国家。
“只要我们有专利证书,在国外销售是绝对安全的”,这是当时公司副总的原话。
“纸是包不住火的”,不管这句话是谁说的,都是客观事实。
2003年9月的广交会,文总是邀请我参加的,因为会期有四天,而且在广州,我便找借口说家里有事,不方便出差,推脱掉了,公司便没有办理我的参展证。广交会开展的当天上午10点,文总便打我电话:“赶快买机票飞到广州来,你的小聪明不靠谱!”
文总并没有跟我说是三角笔的事,也没有告诉我发生了什么事,只是让我“立刻、马上”飞广州,声音之迫切,语气之严肃,呼吸之急促,表明出了大事情,根据我对文总平时的作风和定力来判断,不是一般的事,应该非常严重。
到广州后发现就是三角笔的事。广交会九点钟开展,九点过五分,广交会的工作人员就穿着工作服直奔文总公司的展区,现场将展架上的所有三角笔全部拿下来。两名公证人员亮明身份后,当着展厅围观的所有人的面,现场要求广交会主委会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场出示查封封条,将所有的三角笔封进一个纸箱里,还用摄像机对着文总,让文总在查封的封条上和执法人员出示的查封笔录上签字。文具区在现场的参展商都是同行,前后左右的都认识文总,执法人员现场大声问文总的名字,还让文总出示身份证,并在众人的注目视线区域里出示那些三角笔的样笔并签字。
罚点钱是小事,重点是威严和面子都丢光了!
文总没有给我任何解释的余地,我跟副总说:“不是说好不在国内销售,全部在国外销售吗?”
副总将我拉到一边:“上架之前,我也跟文总说过了,文总说‘广交会来参会的都是外国客户,我只是在广交会上展览,又不在展会上销售,听我的,全部上架’。”
“现在已经不是辩解谁对谁错的时候了,重点是文总的面子和张律师你的承诺要兑现的时候了”,副总显然也翻脸了。
我还有机会翻篇吗?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啊,你公司没技术能力,偏要模仿别人的创新,让你付出代价是让你交学费,你对我发那么大火算几个意思?”我当时是那么想的,但没敢说出口,律师家里的“锅”很沉啊!(本章完)
张民元律师近照
责任编辑: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