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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乡法院:从“追债者”到“阶下囚”,他一脚踢出个“自由罚单”!

2025-05-14 14:55 来源:《祖国》杂志

《祖国》杂志/刘振伟 文/聂传青 刘学   开车剐蹭、消费纠纷、邻里矛盾……生活中的摩擦时有发生,当冲突来临,你会选择如何解决?是保持理性、依法维权,还是被情绪支配,冲动行事?近日,一起因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被告人王小某因追讨赔偿,一脚把自己从债主踢成了罪犯!冲动的选择,让他付出了惨痛代价,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2023623日,王某甲与李小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因民事赔偿部分未达成和解,王某甲的儿子王小某在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的情况下,于202472日驾车前往李小某家中索要赔偿。在与李小某的父亲李某交涉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合,王小某情绪激动,一脚将李某踹倒在地,致其腹部受伤。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右侧第456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发后,王小某家属积极与李某沟通协商,赔偿李某35000元,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王小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小某采取暴力手段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王小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小某认罪认罚、主动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本案中,王小某的行为致使李某轻伤二级,已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法官强调,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是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的重要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被随意轻纵。

法官提醒:

生活中矛盾纠纷难以避免,当遇到问题时,要保持冷静,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矛盾。莫因一时冲动,让原本有理的一方变成违法者,亲手将自己的人生推向不可挽回的境地。遇事多一分理性,就能少十分悔恨,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冲动的代价往往难以承受!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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