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杂志/刘振伟 文/郭贝 刘晓静 一男子酒后在小区随手一点,一把火烧毁了小区居民部分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却切实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放火只会引火“烧”身,害人终害己。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放火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回顾
2024年2月某日23时许,酒足饭饱后的赵某指引朋友送其到某小区院内,朋友离开后,赵某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同小区居民王某搭建的厨房门帘点燃,引发火灾,致使王某、李某等同小区居民部分财物被损毁。案发后,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使用打火机点燃门帘,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为了依法保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常言道,水火无情。放火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极有可能给公私财物造成巨大损失,更有甚者会危及不特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火不是小事,饮酒切勿贪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保持清醒状态,不论什么原因,纵火构成犯罪的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赵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希望大家以此为鉴。
责任编辑: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