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杂志/刘振伟 文/郭贝 聂传青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
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岞岖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公司当场支付赔偿款,纠纷按下了“结案”键。 2023年4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公司承建的改建工程某标段务工,工作内容为砌路沿石、护坡石。原告在砌筑过程中被上方路沿石溜坡砸中左腿,事故发生后,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000元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因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结合查明的事实,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情况、法律关系认定、法律适用进行了细致释明和沟通,阐明诉讼风险,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原被告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公司当场将本案中原告所受损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元赔偿款交付给原告方,原告的损失得到了赔偿,当场申请撤回起诉。 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当场进行赔偿,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体现了内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及情、理、法相融合的司法理念。下步工作中,内乡法院将继续秉持这一理念,坚持公正审判与释法明理并重,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流程之中,努力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的一方(雇员)受伤时,应积极和接收劳务方(雇主)协商赔偿事宜,若伤情需鉴定,应通过正规程序进行,如通过和接收劳务方协商鉴定机构的方式或通过法院鉴定程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提供劳务的一方也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劳作意识,做到规范劳作。接收劳务的一方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并事前对劳务者的工作能力水平进行评估,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保障措施,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