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杂志/刘振伟 文/聂传青 张莹莹 6月2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马山法庭通过线上沟通的方式成功调解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仅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避免了远在外地的当事人来回往返的诉累,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21年,被告湖北某水泥制品公司因急需货物向原告南阳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购买水泥预制梁327131元,被告湖北某水泥制品公司接收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经结算,仍欠下货款147131元。原告南阳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被告湖北某水泥制品公司在举证答辩期间提出反诉,诉称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预制梁有开裂现象,后期修复费用高于应支付被告的价款,要求依法判令南阳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赔偿16.4万元。 法院调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供货过程及欠款均无异议。由于被告身处外省,为妥善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助商解纷”的办案原则,主动添加了双方公司负责人微信,建立案件联络群,在群内对案件进行释法明理,并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各方利益诉求、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但因双方对修复费用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正当法官一筹莫展之时,被告湖北某水泥制品公司向法院提起鉴定申请,但因该预制梁所在场区为封闭场区,进入现场需要预约,加之鉴定费高达3万元,承办法官抓住这一时机,联合法院司法技术团队以双方合作的初心和解决纠纷的目的,再次从案情、情理和法理等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原告主动放弃两万余元的货款,被告则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12万元货款及诉讼费,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当天案件即履行完毕,至此“案结事了人和”。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公平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针对商业活动需要高效及时处置的特点,在审判过程中既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高效及时,同时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努力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内乡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坚持“情、理、法”齐抓,把调解贯穿审判始终,通过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纠纷,减轻企业诉累,保护企业利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