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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代驾途中造成车辆剐蹭,“代价”谁来承担?

2024-06-21 14:47 来源:《祖国》杂志

《祖国》杂志/刘振伟 文/聂传青 冯剑晓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酒后通过代驾平台“叫代驾”也成为很多人聚会喝酒后的不二选择。酒后代驾为人们提供出行方便的同时,代驾出事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代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的案件,经过承办法官不懈努力,终于调解结案,获得赞誉。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1日,张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在酒店门口遇到代驾李某,遂下单由李某提供代驾服务。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内乡县大成桥东内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沿石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经内乡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代驾司机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费1000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接案后,立即对案情进行了仔细梳理和细致调查,觉得该案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且标的较小,同时,在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中,法官找到了矛盾的症结,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只是都窝着一口气,不愿相让。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着一次性化解矛盾的初衷,法官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在前期向双方讲清说透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因势利导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向,被告李某一次性向原告张某支付300元赔偿金,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有偿代驾案件,有偿代驾背后涉及众多主体及多层法律关系,因此厘清各方法律关系成为责任判定的关键。在涉及代驾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案涉车辆如果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则保险公司应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是代驾司机与代驾平台的责任判定。实践中代驾平台主要有两种角色:第一种是代驾服务提供者,代驾公司招募代驾司机直接提供代驾服务,即为代驾司机的用人单位,而代驾司机虽为直接侵权人,因系在履行职务行为(代驾)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被告代驾司机本人愿意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需追加用人单位为被告。第二种是代驾服务信息提供者,即代驾平台只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作用,并对服务方资质进行审核。在这种情况下,代驾平台需举证证明其已对代驾服务提供方及代驾司机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否则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代驾司机为代驾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其需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接受服务方未审查提供的代驾车辆是否手续齐全等情形下,可认定接受服务方等存在过错,接受服务方需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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