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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朋友合伙来创业 一朝反目上公堂

2024-05-21 16:00 来源:《祖国》杂志

  朋友合伙做生意是常有的事,但俗话说“生意好做,伙计难搁”,合伙生意既要看见收益,又要规避纠纷。一旦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往往“伤钱又伤感情”。昔日的兄弟情深,最终变为对簿公堂。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师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挽回当事人之间的“兄弟情”。


 案件回顾:
  2012年,赵某和周某商量在某村租赁荒山种植果树,租赁该村荒山约1000亩,合同期限30-50年不等,租赁费共4万元/年租金,按年支付。合同签订后,赵某和周某便开始出资在荒山上修建厂房,购买相关设备,准备开始种植果树。后双方注册成立公司,周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10月份,赵某得知,周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和某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将租赁的土地、果树及所有附属物转让给该公司,总转让款470万元,且周某已收到转让款270万元,尚有200万元即将支付。赵某多次找周某要求返还转让款,但周某拒不返还,双方争执不下,赵某遂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在合伙期间未作账册,双方对出资金额、合伙收入和支出情况等均存异议。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若简单以赵某举证不能驳回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将就此隔断。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当面梳理账目,核算相应款项。在进行多轮调解之后,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周某支付原告赵某转让款200万元。至此,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合伙经营中,想要避免陷入合伙协议纠纷诉讼,形成长期良好的合作,需要注意的是,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并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同时,当合伙终止时,要及时清算。(刘振伟 郭贝 张丁双)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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