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些不法之徒却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牟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案件回顾:
2020 年,被告人周某在挂靠某建筑有限公司期间承包工程项目时,在与对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了某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6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某人造板有限公司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已全部作为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进项税抵扣,金额总计为 973451.38 元,税额总计为126548.62 元,价税合计为110 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补缴已抵扣的增值税 126548.62 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真实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全额补缴税款,本院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对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和国家税收调节杠杆产生严重干扰。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要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刘振伟 郭贝 刘书冰)
责任编辑: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