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惠兰属兰科植物,观赏性极强,深受人们的喜爱,但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擅自采挖售卖将触犯法律。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被告因非法挖掘售卖野生蕙兰,不仅被判处刑罚和罚金,还需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等222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徐某、王某、刘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蕙兰的犯罪行为,使生态资源环境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要求三被告赔偿采挖态环境损害价值19260元(刘某2070元、徐某7200元、王某9990元)及技术咨询费用3000元,共计2226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三被告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三被告具有积极修复受生态环境的实际行动,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全部赔偿到位,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评估,徐某、王某、刘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王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整;三被告分别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990元、7200元、2070元;三被告共同支付技术咨询费用3000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增强保护珍稀植物的意识,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而触犯国家法律。比如本案中的蕙兰,私自采挖售卖触犯法律,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提高对重点保护植物的认知,及时制止、举报违法行为,自觉守护自然生态环境,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刘振伟 郭贝 毕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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