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都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与刘某原系夫妻,于2010年生育一子李某某。2020年1月,李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李某某由李某抚养,刘某不支付抚养费,但李某某不愿意与父亲李某生活,一直跟随母亲刘某共同生活。期间李某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离婚后,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孩抚养权归被告,虽没有约定抚养费支付方式,但并不妨碍原告在必要的时候向被告提出合理要求,且原告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因社会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学习生活需求的提高, 仅原告母亲一人抚养已不能满足原告的需要。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理应承担其抚养教育义务,在其能力范围内尽量为原告创造良好的成长及学习环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因被告固定收入为每月工资 3269.25 元,抚养费标准按被告固定收入的20%-30%给付,酌定为每月900元。因被告自原告跟随其母亲共同生活40个月期间,未支付给原告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按照每月900元的标准支付李某某抚养费共计36000 元。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之间的血缘永续、亲情永存,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法定之义务,不会随着父母之间的约定而转移和丧失,故子女有权利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面对共同承担的抚养义务,一方面父母双方都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父母双方也应在子女成长的一些重大问题上充分协商,不得擅自加重对方的抚养义务。如果由于抚养费支付问题涉及诉讼,对孩子的心理和未来成长都会有不良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刘振伟 郭贝 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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