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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不满物业服务质量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全额补交

2023-02-15 16:13 来源:《祖国》杂志

长久以来,物业和业主的矛盾一直是个难题,生活中有些人会因不满物业服务质量,选择拒交物业费,那么,这样的做法对吗?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业主补交物业费。 

2015年,被告刘某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原告为该小区物业公司。但自2019年起,刘某连续三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三年物业费和滞纳金共计5212元。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未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房屋门口没有消防应急灯,安全出口灯不亮等各项维修也不及时,同时与其他小区相比收费较高,故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官综合各方证据查明,原告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并获得大部分业主认可,被告辩称中所提到的问题,原告也已及时维修,积极解决,对于被告所说原告小区较其他小区收费标准高的情况,因不同小区服务标准、服务项目不同,没有法定的统一标准,无法比对,且该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该小区业主与其有服务关系的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与本案无关联性。

主办法官遂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分别对原、被告双方做思想工作,并对相关法律进行详尽的解释和说理。然而,经过多次劝说,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陷入困境且没有继续调解下去的可能。见此情况,主办法官果断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物业费。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应积极收集业主的意见建议,及时维护好小区公用环境卫生,保证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协议约定事项的服务质量,为小区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小区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的对象,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这是维持、提高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的物质基础保障。若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公司、提起相应违约或损害赔偿之诉等方式维护权益,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刘振伟 郭贝)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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