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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式基层自治 五人长老会实际垄断了乡村权力

2017-10-23 14:08 来源:祖国网

    国际上一直有人盛赞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并且一些学者非理性的为其开脱、寻找理论上的依据。据说乡绅主导的村民自治才是理性的模式,美国学者关于印度的民主的一些说法又为这些论调提供了“论据”,例如:
    民主制度引入印度农村地区进程的起步始于印度经济起飞的时代;1992年,印度通过修改宪法和推广乡村自治的方式推进了“草根”民主,也就是“五人长老会”:即由五位高级种姓的村社长者组成一个乡村自治性质的治理机构。在不远的将来,这些政治改革的措施将极大地提高印度政治治理的质量,帮助印度克服腐败;然而,只要对印度历史有所了解,就会知道这些关于印度民主的说法纯属荒唐“硬伤”,甚至突破了平等原则的底线。
    首先,这里称赞的“五人长老会”并不是什么1992年才诞生的新生事物,而是已经沿袭上千年的传统。这一机构名称为“panchayat”,汉语规范译名为“村评议会”,亦译作“村务委员会”,或音译为“潘查雅特”。

    在印度广大农村基层,至迟从孔雀王朝时期(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亦即中国战国后期至西汉前期就形成了由评议会负责农村基层行政管理的传统。



五人长老会

    这一传统沿袭两千余年,在印度独立后得到继承,其宪法规定国家和各邦有义务组织农村评议会,授予实际权力,使之担负起自治政府村级基层行政机构职能。
    1952年10月,印度政府在美国福特基金会支持下开始实行“农村建设计划”,其中建立村评议会、实施村自治成为该计划的首要内容,全面整顿和恢复印度农村公社制度所残存的村评议会,并正式授予基层政权职能,从而统一了全国农村基层的政权行政体制。
    1992年,印度通过第七十三项宪法修正案,又将县、乡、村三级评议会制度确定为必须在印度全国实施的法定制度。
    其次,印度村评议会也不是由五位高种姓长老组成,而是规定为妇女及表列种姓、表列部落等弱势阶层保留席位。
    当然,在实践中,评议会通常由高种姓和权贵长老把持,但接受了欧洲文明熏陶(尽管最初由殖民者强加)、长期追求社会主义导向的印度联邦并未明文规定评议会必须由高种姓长老组成。
    从历史和现实的效果来看,我们更无法对印度村评议会制度寄予过高期望。印度政府赋予了村评议会相当的实权:如1961年底印度政府宣布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制度,规定超出限额的土地须由国家交给村评议会,并由村评议会分给无地、少地农民或农业合作社耕种,以限制大地主占有过多土地。
    但在实践中,高种姓和权贵长老把持的决策、施政目的往往是维护高种姓和权贵特权。正是在全印各地村评议会的操纵下,印度政府近40年前就交给他们实施的土地限额制度普遍落空,土改也就沦为印度国家奠基的最大“豆腐渣工程”。
    而且,评议会已经形成了一套事实上的司法体系,其权力之大,可以剥夺村民恋爱婚姻自由,可以广泛滥用私刑,乃至公然下令杀人、强奸。
    如果一位低种姓男孩想娶一个高种姓女孩,其结果很可能就是由评议会逼迫男女双方父母处死自己的孩子;倘若哪位妇女拒绝下地干活或做家务,评议会甚至会下令全村围观她被轮奸。
    至于评议会下令对“行为不检点”妇女实施“荣誉处决”之类极端行为,也屡见不鲜:
    2012年6月3日,29岁的哈金与其妻子在宝莱坞“一哥”阿米尔·汗的电视节目《唯真理必胜》中倾诉自己自由恋爱的甘苦,批评女方家庭因男方门第种姓较低而不祝福他们,抨击北方邦老家布伦德舍赫尔县的村评议会干涉他们的恋爱婚姻,威胁他们生命安全。
    结果,11月22日,他们返回老家探望哈金生病的母亲时,女方兄弟等5人绑架杀害了哈金,这起“荣誉处决”案件一时占据了印度各大媒体的大量版面。
    2014年1月,西孟加拉邦比尔普姆县桑提尼基坦镇苏巴浦尔村发生恶性案件:一少女因为与邻近的乔哈达村男子交往而被村评议会判决由十余名男子轮奸,一时震动中国读者。
    其实2010年该县就已经发生过类似案件,受害女子后来获得印度总理颁发的勇气奖,并被安置在邦政府经营的社会福利机构,但她蒙受的羞辱折磨已经无法挽回。
    (本文来源于:梅新育论衡,内容有所删减。作者梅新育,本网获作者授权发布。)

梅新育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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