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与被告白某夫妇房屋前后相邻,本应和谐相处的两家人却因为宅基地矛盾闹到法院。白某夫妇在闫某房屋后墙搭建停车棚,闫某认为该车棚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并影响了居住环境。白某夫妇则认为闫某在东面山墙搭建的简易厕所导致其房屋东面排水不畅。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村干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闫某诉至淅川法院,要求确认房后滴水(毗邻的建筑物之间为便于房檐上的雨水流淌而留下的隙地)属于自己并拆除停车棚。
最终,在共同努力之下,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做出让步,达成协议。确认屋后40公分的土地属原告闫某所有,但作为房屋滴水使用,双方均不得建房。原有车棚及厕所都可以继续使用。(刘振伟 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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