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刘亭系未成年人,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早日化解双方矛盾,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承办法官多次进行协调,积极开展思想工作。在承办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母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刘亭在解除合同后5日内协助原告注销该房屋的备案登记;三、原告在注销房屋备案登记后10日内返还被告交纳的首付款18万元、维修基金7800元、办证费 2500元;四、原告返还被告刘亭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扣除因提前还款产生的补偿金及原告代偿产生的逾期利息(具体数额以银行清单为准)。(刘振伟 郭贝 徐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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