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对方是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主动补偿受害人损失,得到谅解,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振伟 郭贝 师红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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