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青海省社会救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快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构建综合救助格局。改革管理服务手段,完善精准化社会救助,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构建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为主体的核心救助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按实际需求给予专项社会救助。构建以低收入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为主体的重点救助层,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构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导致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为主体的普惠救助层,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应急厅、省医保局)
(二)创新救助方式。推行“资金+实物+服务”救助模式,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力度,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三)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差距。2021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长期在城市居住的农牧民按城镇居民予以救助。健全城镇解困脱困政策机制,加大城镇低收入群体救助力度,适当扩大城镇低保覆盖面。(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应急厅、省医保局)
二、健全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一)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21年年底前,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
(二)规范完善特困供养制度。2021年年底前,扩大无劳动能力特困对象认定范围,将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突出照料服务保障,优化物质帮扶与日常照料、精神抚慰、心理疏导等服务供给。加强县级(区域)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能力提升,2025年年底前,形成“政府负责、部门主管、协作配合、社会参与”的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三)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每年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制定低保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执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城镇低保标准动态调整,照料护理标准实行标准分档、差异化服务。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健全医疗救助制度。2021年年底前,改进医疗救助管理方式,实行医疗救助省级统筹。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和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豁免制度。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五)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六)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实施并完善农牧民危房改造政策,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2024年年底前,建立农房动态监测机制,对农牧民住房安全实行动态监测,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危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按规定通过公益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八)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2025年年底前,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冬春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红十字会)
(九)发展其他救助帮扶。持续加强法律援助,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实现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完善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公益性公墓建设,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困境儿童保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三、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
(一)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发挥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2021年年底前,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现急难情形24小时救助。畅通急难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应急预案,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低保、特困等救助保障标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
(二)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以临时救助“快”为工作目标,简化临时救助程序,建立临时救助12小时答复机制,实现临时救助“小金额先行救助”,增强救助时效。全面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转变服务方式,推行电话申请救助等便捷受理模式,方便群众办事。(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三)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健全完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责任体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着力在照料服务、救助寻亲、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关键环节上建机制、压责任、提质量、优服务。加大“互联网+救助寻亲”合作力度,妥善安置长期滞留人员,强化社会参与监督,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利。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
(四)促进发展慈善公益事业。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完善慈善信托备案登记手续,鼓励慈善信托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构建“互联网慈善”监管模式,搭建“慈善捐赠款物监管平台”,实时监督慈善组织的工作和活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省红十字会)
(五)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2021年年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送医陪护、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依托已建成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开展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对运营困难的可实施政策性救助。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引导专业社工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国家公职人员和承担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2021年年底前,全省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逐步实现与全国的联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局、省通信管理局)
(二)严格落实返贫预警监测和动态帮扶机制。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点聚焦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开展定期核查、定时监测,建立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强化低保、临时救助等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局)
(三)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一网通办”服务模式。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刚性支出等因素,负责评估并提出实施社会救助的措施意见。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救助申请。全面推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应用。2022年年底前,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网通办”;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各市州政府)
(四)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将低保、特困人员、小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
(五)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明确各级核对机构职责,细化核对流程、核对范围、核对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门可以依法依规查询救助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医疗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辆登记及存款、理财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手段予以提供。2022年年底前,升级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低保、特困供养、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困难职工救助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准确核实救助对象信息,全面实现“逢救必核”。(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青海银保监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省、市(州)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补齐社会救助工作短板。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奖惩表彰机制,推动社会救助工作争先创优。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配齐配强民政工作人员。2021年年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乡镇(街道)统一设立社工站,村(社区)普遍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不断提升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基本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健全我省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管理制度,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查处力度。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容错纠错的情形,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