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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齐齐哈尔“金湖湾首府”1.89亿工程款纠纷案落幕

2022-04-06 13:15 来源:《祖国》杂志

  •  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齐齐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 翔宇公司)与齐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1)黑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天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天成公司给付翔宇公司工程款18999.9万元及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795元,由天成公司负担。

     垫资施工引发1.8999.9万元诉讼案
        2013年10月10日,天成公司与翔宇公司签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金湖湾首府”项目建设施工《协议书》。
        协议签订后,翔宇公司按约定垫资施工。至2014年10月中旬,天成公司开始“开盘”销售。因天成公司在开盘后未按协议约定向翔宇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导致该项目无法继续施工。因此,双方于2016年5月9日针对工程款何时结算、如何结算再次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虽然签订了补充协议,但天成公司仍未履行。2017年3月22日,翔宇公司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齐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天成公司给付工程款18999.9万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2、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立案后,齐市中院根据翔宇公司申请,依法查封了天成公司“金湖湾首府”项目中1-8号、9-12号(商住)及S1-S3商服总计602房源。查封裁定中明确:查封其间,不得出售、转让和抵押。
        2017年7月6日,齐市中院对该案作出(2017)黑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翔宇公司工程款18999.9万元及利息;翔宇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金湖湾首府”建设工程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该案宣判后,天成公司虽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但天成公司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其给付义务,又在执行中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黑龙江高院)申请再审。2018年5月8日,黑龙江高院作出(2018)黑民申71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天成公司的再审请求。
        天成公司再审败诉
       虽然天成公司接连均败诉,但其仍不甘心。其又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2019年4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向齐市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齐市中院再审认为,民事法律行为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优先原则。因天成公司在原审过程中对其与翔宇公司于2013年 10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2016年5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017年6月15日签订的《金湖湾首府(预)结算书》均未提出异议,原审判决据此确定天成公司应给付翔宇公司工程进度款为2.44亿认定事实正确;又因翔宇公司对天成公司尚欠工程进度款只主张1.8999.9万元,该数额不高于其可主张工程进度款的80%,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 2019 ) 黑 02 民再 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1,041,7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成公司负担。2021年1月4日,齐市中院向天成公司和翔宇公司公开宣判并送达判决书。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成公司不服再审判决,上诉至黑龙江高院,请求依法撤销齐市中院(2019)黑02民再7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翔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翔宇公司承担。 
        黑龙江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以双方签订的《金湖 湾首府(预)结算书》作为计算工程款依据是否正确。
        本案中,天成公司与翔宇公司于2016年5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工程总造价约2. 8亿(不含签证),现场签证约 4000万元,总计工程造价3. 2亿元,现天成公司已付款7600万元 (包括现金及房产),尚欠2. 44亿余元款额未付。双方于2017年 6月15日签订《金湖湾首府(预)结算书》,对案涉工程截止到 2017年6月15日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明确已完工程造价为2.44亿元。同日签订的金湖湾首府工程施工进度表中,明确各项已完工程占总工程量的百分比均在80%以上,监理单位在该进度表中亦签字盖章确认。
        一审法院原审2017年6月19日庭审笔录中,天成公司陈述对于《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天成公司上诉主张在该笔录中所述工程量未经双方确认,但与笔录中记载其陈述“不知道确切的数额,但工程量完成的确实比较多”,以及对2017年6月15日金湖湾首府工程施工进度表陈述为“协议确实有,是我们项目部的章,聂凯签的字,聂凯是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这个是报给建设局的,我们认可”明显不符。故天成公司以《金湖湾首府(预)结算书》中加盖的系天成公司项目部公章而非天成公司公章为由否定该结算书效力,不能成立。 
        天成公司二审中举示公证书,证明案涉工程招投标程序在双方签订施工协议之后,并据此主张《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而《金湖湾首府(预)结算书》系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所形成的协议,依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款,即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及双方据此结算所形成协议的效力。
        天成公司主张案涉项目的水电气暖、门窗、外墙苯板等工程均由天成公司直接发包 给第三人施工并已支付价款,但其举示的合同及结算时间均在《金 湖湾首府(预)结算书》之前,不足以推翻结算书对工程量及价款结算确认的事实。
        天成公司与翔宇公司已经通过《补充协议》及《金湖湾首府(预)结算书》对与案涉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天成公司未充分合理说明或举示有力证据推翻其自认及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天成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
        黑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高院依法作出(2021)黑民终253号终审判决,驳回天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天成公司给付翔宇公司工程款18999.9万元及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795元,由天成公司负担。

      2022年1月19日,齐市中院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为由,依法作出(2017)黑02执255号《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函》,以天成公司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的相关材料移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姜国利)

       ( 责任编辑: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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