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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消费者维权
2021-12-21 10:31
来源:
《祖国》杂志
近日,安徽省黟县市场监管局碧阳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调处一起
汽车消费纠纷,消费者7万余元预付款被悉数退回。12月2日,消费者余某在黟县某车行订买了一辆上汽大众凌渡豪华魅影版汽车,并支付了首付办好了贷款,到了交付车辆的时间却被告知无货,具体等待时间无期限。余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故对某车行进行投诉。
碧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来所调查核实。经查,余某的投诉基本属实。经执法人员的调解,双方均同意终止履行购车协议,被投诉方同意退还余某预付的人民币79288元整,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800元,余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本次处理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朱志群 谢源)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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