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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理念 | 认罪认罚从宽,公正高效司法

——“检察官,我真诚悔罪、伏法服罚!”

2021-08-30 16:47 来源:《祖国》杂志

  “检察官,我认罪认罚,我这是诈骗行为,都是通过自己编造的虚假理由向他人骗钱。”在客观充分的证据面前,第5次接受提审讯问的李建(化名)终于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李建隐瞒自身经济状况,虚构“做工程”“家人生病”“房产投资”等事由或允诺高息,骗取同事和朋友等人民币300余万元。然而在前几次讯问中,李建虽然陆续供述了犯罪事实,却坚称自己的行为是“借钱”。


  在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像李建这样回避事实、否认行为性质的做法,只会让自己失去从宽处理的机会。为了充分保障李建的诉讼权利,检察官结合案情告知了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开示了案件部分证据,并在具结书中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计算依据、计算过程进行了说明。
  “证据开示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量刑建议计算公式则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认得明明白白,我们实际上是帮李建算了一道‘算术题’。”据了解,该院在履职之初即研究拟定危险驾驶、盗窃、诈骗、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5个常见罪名的精准量刑建议“公式”,并与法院就此类案件起点刑确定、量刑情节调整尺度等达成初步共识。
  在慎重考虑后,李建认可了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4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李建提起公诉,2021年5月李建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李建也认罪服判、未再上诉。
  另一起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小刘也同样因检察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发生转变。2020年3月,小刘在QQ群内发布有偿租赁微信号的广告,骗取被害人宁某人民币3300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先后两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解读,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部分证据进行了开示、量刑说理,但小刘仍心有顾虑。检察官并未就此放弃,在得知小刘经济困难且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意愿后,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并充分保证了法律援助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

  在充分的控辩协商、量刑说理以及法律援助律师的释法说理下,小刘终于卸下心防、转变态度、坦白认罪,自愿签署具结书。“我害怕坐牢,所以一直不敢认罪。经过你们不厌其烦地把法律政策讲给我听,给我聘请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帮助,现在我有底认罪认罚了,内心轻松很多,谢谢你们!”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退让、妥协,而是兼顾社会公共利益、被害人权益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成具结,化解社会戾气,节约司法成本。
  在一起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之一的鲁一(化名)却因同监室关押人员怂恿,在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上诉。“他们和我说上诉是我的权利,也不可能加重刑罚,我一受鼓动,就提出上诉了。”
  接到上诉状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至看守所提审鲁一,问明其上诉原因,是不是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不服而上诉,并向其释明其认罪认罚后无故上诉的法律后果。面对检察官的耐心解释,鲁一坦诚认罪认罚具结时检察官已经详细告知了认罪认罚反悔上诉的后果,庭审过程中也再次确认是否真诚认罪认罚,实际上自己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并于当场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提高司法效率带来了好处,但如果因被告人‘虚假认罚’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既表明被告人不是真诚悔罪悔过,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像鲁一这样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或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使二审法院有机会通过依法审判回归标准化量刑,促使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王圣坤 吴传勇 秦雪)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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