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 吉林省桦甸市民营企业家于某某来到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印有“人民的检察官,正义的守护神”的锦旗亲手送到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李哲的手中。于某某特别感谢李哲检察官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过程中能够认真审查案件卷宗,严格把关相关证据,最终认定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对检察机认真负责、高效的办案态度表示高度赞扬。
案情回顾:于某某是桦甸市的民营企业家,2003年9月于某某通过桦甸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在桦甸市经济开发区北台子村成立了粮油公司,公司选址在大杨家屯,工程占地10000余平方米,所占土地皆是坟地、大炼钢铁时期旧址等废弃地。该工程是村里负责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村干部李某某负责和于某某一起协调经济开发区办理用地手续事项,该工程通过经济开发区的立项批复,经济开发区的相关负责人与村干部经过实地考察,认为该地块不属于耕地,可以进行工业建设,要求由村委会负责协调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于某某开工建设粮油公司,建设了大型烘干塔及配套设施,从事粮食收购、仓储等业务,该企业经济效益突出,积极向经济开发区缴纳税款,达到了预期的经营效果。后期有人提供线索,反映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桦甸国土部门经过调查,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于某某立案,认为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桦甸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办案人李哲检察官受理该案件后,积极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审查侦查卷宗,听取当事人意见,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反复沟通,开展适时介入,较快的了解了案件的全部证据及当年招商引资的背景及政策,最后桦甸检察院认定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能评价其行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存在错误。办案人同时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发现立案确实不当,主动申请撤回了对该案的移送起诉,并对该案作了撤销案件处理,解除了对于某某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案件办理结束后于某某激动的对办案检察官说:“真是太感谢你了,这个案件折磨了我一年半,使我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没想到你们检察院不到二十天就给我解决了,你们真是为老百姓办实事啊。”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老百姓的认可就是我们检察官工作努力的方向,司法为民、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桦甸检察院将继续结合政法队伍教育专项整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为民服务情怀,更加深入的开展“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责任编辑:江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