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此时,距李怀亮2001年8月7日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已过去近12年时间。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在当天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被宣判无罪,被当庭释放。
以前,刑事错案的屡屡曝光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残酷现实。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从杜培武案到李明久案,从滕兴善案到邱兴华案……研究典型错案我们可以发现,像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属于“亡者归来”;像张氏叔侄案、呼格案,属于“真凶再现”。但在本案中,李怀亮被无罪释放,则属于“疑罪从无”的典型。“疑罪从无”具有重要的法治标杆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疑罪从无是很艰难的,李怀亮案历经了十二年,才按“疑罪从无”宣告无罪处理。虽然等了很久,但这仍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是法治的成功。
“疑罪从无”不仅是一种矫正的正义,也是一种相对的司法公正,是在错判与错放之间,作出的一种技术性的法律判断,这是法治的的要求,更是正义的回归,在保障社会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个案件的成功以及一直以来的“冤案”中,足以说明了法治、司法的重要性和法治文化对我国社会的改变。
一、什么是法治
法治即在于让“人”的权力互相掣肘,从而使“法”的权威上升,迫使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严格司法,传播法治文化,从而达到全民守法。什么是法治?法治是让基本法的权威高于政府权威,迫使政府依《宪法》行政的制度。法之所以能“治”,在于三大基本原则:
第一,基本法至上,即依法立法原则。它告诉当前的立法者不能任意立法,无论他们声称自己所立的“法”出自多么美好的目的,都必须符合一项几乎不可更改的至高“法律”。这是正义的基础,也是司法权威的根基,与眼下支持者的人数多少无关。
第二,司法和公务员执法体系独立,即政府内部分权制衡原则。它能迫使政府敬畏和尊重法律,如果没有该原则,基本法至上不过是空中楼阁。欲保障基本法或者《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司法机构必须独立于行政决策和立法机构,不独立于决策者和人民,就不可能中立。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相对中立地判断立法和行政领袖是否违法。执法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也是重要的,其目的是拒绝行政决策者的违法行政和保证在不利于行政决策者和立法者之际,司法判决仍能得到执行。
第三,司法和执法官员的“绩优”选拔和考评制度,即公正廉明原则。如果没有第三个原则,司法独立站不住脚。与民选的行政决策者和立法者不同,司法机构并没有民众势力的权力基础,看上去是最软弱的机构。有了法官对宪法乃至基本法的忠诚和深刻理解,司法机构才能同民选的立法和行政决策者相抗衡,才能得到官民双方的尊重。中国的古训说,“公生明,廉生威”,一心为公、不偏不倚、廉洁自爱,司法机构就有了权力。“公正廉明”本身就是权力基础。司法独立必须成为原则,但司法独立地位的保障是公正廉明,是智识,是严格按照“绩优”原则进行不断的考试和考核,考察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考察其司法实践的成绩。法官的中立性当然是相对的,只要食人间烟火,法官就不可能绝对独立和中立。然而,职业的法官相对于社会利益集团的公开“代表”中立得多。
由此可见,为了实现法治,依法立法、分权制衡和公正廉明三大原则必不可少。如上所述,立法机关是权力机关,执法机关是政府也是民选的决策者,而只有司法机关是靠着考评制度和绩优选拔出来的,它必须靠自身的公正廉明才能得到人民的尊重,才能顺利的司法。所以,司法是法治中重要的一环。
二、如何司法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扮演着解决社会矛盾和定纷止争的重要功能。从制度层面上说,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法律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所有起诉材料,在经过法庭调查、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等程序之后作出独立的裁判,而不受任何利益、权势等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因为,只有人民法院对正义的最后的执着与坚守,才能在根本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在根本上审查公安、检察机关的诉讼行为是否正确,形成对控诉机关控诉权的制约,从而恪守法院一贯中立、客观的立场,形成对被追诉人正当权益的有效保护。只有牢固树立法院“审判中心主义”思维,才可能在形式与内容上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赢得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在更大程度上运用司法的魅力去引导民众、教育民众,最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李怀亮案中,案件之所以拖这么久,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会频繁上访缠诉,客观上也造成了公安司法人员无法完全遵循正当程序理念。在本案中,“平顶山市中院的两次判决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之后,杜玉花仍然继续上访,要求严惩‘凶手’李怀亮,否则就要在北京自杀,到法院跳楼,给当地有关部门造成极大的压力。”被害人家属的缠诉和上访,直接冲击的是当地政府的维稳,为了运用一切手段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引导舆论的正确走向,地方政府不惜一切代价盲目维稳,更挤压了诉讼程序的健康发展。有媒体指出,李怀亮案之所以出现今天的局面,是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双重压力下的结果,是现行信访体制之困以及“一票否决”式政绩考核异化之弊。不少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为应对“一票否决”,把相当多的精力用于截访,不计成本调动甚至透支一切资源。为了稳定,为了受害人母亲上访的事,当地政府、司法机关不知花了多少钱,却没真正切实加大破案力度,给受害者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由此可见,办案人员面临的巨大压力,地方维稳的治理负担以及害怕错案追责,不断侵蚀司法文明理性的基本走向,也导致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畸形发展。司法独立是脆弱的,因此法治要求政治制度非常认真仔细地去维护司法独立原则。
因此,在社会的各种重压之下,司法机关首先必须保持内心的公正廉洁,司法公正;其次,依据事实说话,尊重案件事实,依据法律,即使当事人有何怨言也可循理去解释;最后的重中之重就是司法公正免不了需要政府执法人员的配合,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学习。只有这样,即使在其他外压之下也可问心无愧,久而久之,自然会在群众心中提升了自己的权威,也自然会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和信仰,从而使法律深入人心,使法治深入人心,就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崇尚法治的法治文化。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才能办好像李怀亮案这样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案子,才能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散步法治文化。
三、如何实现法治文化的全面普及
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是全社会基本理念,可以说,要想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必须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融入到血液中,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一个社会能否实现法治,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文化和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一个好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关键取决于人们的法治理念。
为此,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都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的各项诉讼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任何裁判。只要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合理的自由裁量和自由心证而作出的裁决,尤其是比如本案中的对被告人宣告无罪释放的判决,社会媒体和公众都应当予以支持和理解。要以一个公民的理性思维来维护法律的权威,首先就必须维护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害人确有正当诉求,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和途径进行上诉或启动再审等救济程序,确保一切抗争与诉求都在合理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综上,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它是法律至上的文化,而全面普及现代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通过李怀亮案可以看出司法公正是维护法律权威、普法的重要环节和最后保障,只有办理好一个个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案子,才能更好的维护司法独立,获得广大人民的尊重和认可,从而崇尚法律,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治文化的氛围,最终实现法治。(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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