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徽省纪委监委获悉:12月31日上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颍上县委原书记熊德超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熊德超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熊德超在担任阜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颍上县县长、颍上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征地拆迁、规划调整、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31.49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德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熊德超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12月31日下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宋志刚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徇私枉法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宋志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志刚利用担任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办理、工作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2016年至2019年,退休后利用其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宋志刚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3.0623万元,其中索贿5.2万元。被告人宋志刚还利用职务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志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后,徇私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枉法裁判,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宋志刚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宋志刚归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宋志刚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定是否上诉。(程东建)
(责任编辑 李令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