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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 >社会与法>正文

他们收了几万元营养费,将刚满月的婴儿送人了……

2019-11-27 16:39 来源:《祖国》

《祖国》记者耿兴徐 通讯员汪林丰 王蔚 马晓雨 李文丽


亲生父母送养自己孩子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民间送养行为与拐卖儿童罪之间有何关系?

有需求的人士应当如何合法的领养、送养小孩?

 

日前,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小伙伴,龙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怀孕本来是一件喜事,但对于已抚养两个小孩、家庭经济紧张的王某某来说却是个负担,正当王某某与其丈夫杨某某决定做人流手术时,其已孕五个多月,于是二人决定留下孩子。

201811月,王某某生下一男婴,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王某某与杨某某决定将男婴送由他人抚养。

一天,王某某在某贴吧发了关于有偿领养小孩的帖子,随后柳某某(女,因身体原因难以怀孕)微信联系王杨夫妇意欲领养,并虚构其的身份信息、其持有住房、店铺的事实以骗取王杨夫妇信任。双方在微信上达成了协议:柳某某需向王杨夫妇支付6.8万元的“营养费”。

201812月中旬,双方在深圳市龙华区见面,签协议,交接小孩,约定6.8万元的“营养费”分期支付。

后因柳某某逾期不支付费用,王杨夫妇向派出所报警。民警接警后迅速解救了涉案儿童,并将王杨夫妇、柳某某一同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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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第十六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论处”。

王杨夫妇家庭的月收入为3-4千元,生育涉案儿童包括住院费等费用花费近2万元,收取的6.8万元远远超出了“感谢费”“营养费”的合理范畴,因此应当认定王杨夫妇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出卖亲生子女。

20197月,龙华区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以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对被告人柳某某提起公诉。

鉴于王某某尚在哺乳期,综合考虑王某某、杨某某具有自首等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其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有待抚养等,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对于一些不能生育的家庭来说,为了能够领养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他们会冲动地将可能会触及的法律底线抛之脑后。

一些人渴求寻“子”,同样也有人渴望为自己无力抚养的孩子找到一个更好的家庭。对于无力养儿的家庭来说,他们通常不会将含辛茹苦怀的孩子白白送出去,而是收取一定费用,一不小心就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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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送养中,收养人往往会给予送养人一定的“营养费”以表示感谢。但这些费用数额不宜过多,且通常是收养方主动给予,不会让一般人错以为是孩子的对价。若费用超出合理范畴,收送养双方将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需注意, 再贫也不能将孩子送养换钱,再穷也不能通过孩子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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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让民间送养行为“合情”又“合法”?

民间送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同时根据我国《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多项法定条件才具备收养资格,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若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也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该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若想具体了解法律规定和收送养流程,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或者向当地民政局等相关政府机构咨询。

私下收送养孩子虽然免去了复杂的登记确认等程序,从形式上看似可行且方便,但需要注意的是,私下收送养不仅没有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日后有可能产生各种问题纠纷,成为一枚定时炸弹,正如上述案件,王杨夫妇对收养方柳某某虚构的事实信以为真,这无疑是将自己的亲生孩子推向了极度危险的境地。而且私下收送养属于违法行为,几乎游走在涉嫌犯罪的边缘,稍不注意则过界。


(责任编辑:李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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