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消息 近日,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检察院公诉的刘某、潘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列为四川检察机关2018年度十大网络犯罪典型公诉案件。
2015年3月,在未经“新秀丽(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潘某、刘某等人从广东等地购买箱包零配件以及“新秀丽”的标牌、标识,通过物流运输到绵阳经开区某租用房,雇佣工人进行加工、组装成假冒的“新秀丽”U91型拉杆箱进行售卖。刘某在生产、销售假冒“新秀丽”U91型拉杆箱的同时,又从其他网店商家处购买假冒的“新秀丽”C43型单肩包,在“新秀丽户外用品001”等三个淘宝网店对外零售以及向大宗客户陈某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2万余元。2016年11月8日,公安民警在刘某的出租房内将其挡获,现场扣押了“新秀丽”商标标识3200枚、合格证12700张、有“新秀丽”商标的半成品箱包220个、假冒U91型成品箱包298套894个,价值32万余元。
2017年11月6日,绵阳高新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刘某、潘某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9日,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公诉机关指控的两罪对被告人刘某、潘某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网购平台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商标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消费者利益受损。该案的办理表明了司法机关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坚定信心。也告诫我们,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犯罪层出不穷,相关权利人和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依法及时维权;网购平台要切实履行审查义务和监管责任,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市场执法监管职能,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文 刘仁喜 毛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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