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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接受监督有了政策制度保障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2017-12-19 15:36 来源:《祖国》杂志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于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意义重大。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农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有了监督委员会,对各级村官随时随地进行监督就有了组织机制上的保证,农村群众也有了第一时间反映问题、提供案情线索的官方渠道,应当说,这样对于及时发现农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治理村官贪腐、有效将农村矛盾化解在最基层都是十分有利的。

《意见》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这项规定从一定程度避免了“自己监督自己”现象的存在,但该规定中“提倡”“原则上”字面涵义为非硬性,可以看到,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基层组织结合具体村情开展这项工作时,在政策的解读和应用上留有一定余地。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除了明确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任期外,《意见》还把思想政治素质摆在了选人用人的首位,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等监督执纪人员必备的素质修养也在文件中明确提到。对于任人唯亲等用人回避制度作出了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督者由“村民中推选产生”。同时,《意见》还要求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要把好人选关,体现了党组织对选人负责,选出来的人要对党组织负责的精神。

我们再来看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权——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主持民主评议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内容包括:(1)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2)村级财产管理情况。(3)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4)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5)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6)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意见》对于监督委员会职权的规定明确具体,也很“接地气”。

为保证监督委员会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意见》要求,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协调,民政、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加强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提供保障支持。农村关乎国家政治经济的根基,《意见》的出台,是治理好农村的关键一招,如何将这一好的政策真正抓紧落实到位,干出实效,深入干部群众内心,避免让监督流于形式,则是未来相关工作的重中之重。(杨晨)


(责编:宋志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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