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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关系能认定吗?

2025-03-21 15:06 来源:《祖国》杂志

《祖国》杂志/刘振伟 文/聂传青 庞艳粉   生活里,亲朋好友间资金周转拆借屡见不鲜,转账操作简单便捷,让资金快速流转。可当情谊遭遇金钱纠纷,仅有转账凭证,真能夯实借贷关系,讨回借款吗?接下来,通过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灌涨法庭审理的这一真实借款纠纷,揭开背后法律真相。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诉称,201977日,被告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000元,730日又借5000 元,2021612日再借5000元,三次借款均通过微信转账完成,共计20000元。赵某多次催还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陈某却给出截然不同的说法。他表示,201977日前并不认识赵某,经张某介绍,自己用挖掘机为刘某等人干活。刘某与张某合伙做生意,让我帮忙与卖家沟通,刘某微信转来10000元,我随即转给卖家,卖家还出具了手续。730日的5000元是机器租赁费,20216月的5000元,是赵某与王某合伙投资用于购买机器的钱。

庭审现场:

原告赵某为证明借款事实,提交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三份、微信转账截图五张,以及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及文字版,并申请张某出庭做证。被告陈某也积极举证,提交了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及文字版、收据一张、微信聊天截图两页,并申请证人曹某出庭做证。曹某证明,原被告合伙做生意,买机器中的5000元系赵某的出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7月赵某微信转10000元给陈某,同月,出租人出具收据,表明收到陈某10000元。20197月、20216月,赵某及亲戚李某分别向陈某转账5000元,20217月陈某向李某转回5000元,并微信告知赵某,之前的转账用于干活费用及购买机器款项,并发送收据照片。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案中,赵某转账10000元时间与陈某收据时间契合,微信聊天内容也与租赁费、机器款陈述相互印证,被告抗辩达到高度盖然性,完成举证。而赵某仅提供转账记录,缺乏借条、微信聊天等能证明借贷合意及催款记录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场景中,转账凭证是常见证据。但需明确,它仅能证实资金流转方向,即一方将款项转给了另一方。然而,民间借贷关系的核心要素是借贷合意,也就是出借方与借款方达成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仅有转账行为,无法确凿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真实意图。当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一旦被告提出转账系因其他债务关系所致的合理抗辩,转账凭证的证明力便会大打折扣。所以,转账凭证绝非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决定性证据,只是证据拼图中的一块。

另外,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还依赖于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无论是民间借贷中的出借方还是借款方,从借贷行为发生伊始,便要有强烈的证据留存意识,为可能出现的纠纷提前筑牢证据防线。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活动虽看似简单,但蕴含诸多复杂法律细节。广大民众参与民间借贷时,务必强化法律意识,规范操作流程,高度重视证据留存。如此,方能有效预防纠纷,即便纠纷不幸发生,也能凭借坚实有力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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