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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盛湾法庭:未成年人借款谁来还?

2024-09-04 14:43 来源:《祖国》杂志

  《祖国》杂志/刘振伟 文/席维维   未成年人向他人借款后,是否需要偿还?由谁来偿还?近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盛湾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朱某与被告岳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之间经常有业务往来,岳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岳某因资金周转分三次向朱某借款共计10000元,后岳某向朱某出具借条一份,其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岳某未按时还款,朱某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岳某及其父亲偿还借款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共计12000元。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了解到借款人为未成年人且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后,立马转换办案思路,认识到温情调解比生硬的判决更能实质化解矛盾,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于是,法官立马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岳某父亲对岳某的该笔借款予以追认,但表示朱某和岳某之间还有其他债权债务没有算清,朱某亦存在违约行为,现场气氛一度剑拔弩张。法官见此情形,立马进行背靠背调解,秉持着“以调为先 以调促和”的原则,从法、理、情的角度疏解双方心结,以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利弊,且详细告知双方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法官一番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岳某父亲当庭向原告支付7200元,原告书写收到条,并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未成年人的借款,需要综合分析其借款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若是借款数额过大,需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将面临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遇到属于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被告时,原告若主张被告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证明被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上述法律规定所强调的是“劳动收入”,而非“经营收入”“投资收入”或“收入”,因此,若要证明一名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即需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或他人)建立了稳定的、具有持续性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并以此获得报酬,且该报酬可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借款时与他人建立了稳定的、持续性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官提醒
  作为未成年人,无论是作为出借方还是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都应该在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向未成年人出借款项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双方产生的借贷关系可能会被认定无效。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责任,需要特别注意去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习惯,帮助子女养成正确的消费观,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已经发生的借款行为,父母也应该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教育未成年人要诚实守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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