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是河南省内乡县马山口镇马坪村村民赵亮(化名)的大喜日子,他牵着女友的手来到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二人终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一对合法夫妻。
当天,民政局还撤销了他20年前与一个冒名为“王娟”女子的婚姻登记。那个只和他度了22天蜜月就消失的“新娘”让赵亮焦头烂额,陷入维权之困——找不到的人、离不掉的婚、撤不了的登记、告不赢的官司......直到2023年6月,他走进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仅用一个月时间就解除了困扰他20年的烦心事。
“今天,是我20年来最开心的一天,从此就可以踏踏实实地过日子了。”拿到《结婚证》的那一刻,赵亮难掩激动心情,第一时间给帮助他的检察官发来结婚证照片,一起分享他的幸福和快乐。
新娘出走 20年诉求难维权
2003年,赵亮在郑州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郑州打工的许昌女孩“王娟”(具体住址不详)。不久,两人就在赵亮的老家河南省内乡县登记结婚。进行婚姻登记时,王娟称她的身份证丢失还没来得及补办,而且也没有带户口本。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王娟没有出具身份证、户口本,仅自行书写了一份关于其姓名、年龄和家庭住址的证明的情况下,就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到一个月两人就因经济开支问题发生矛盾,9月份王娟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
王娟出走后,赵亮专程到郑州寻找,但并没有找到人。之后二十年,赵亮一直没有王娟的任何消息。
赵亮报案王娟诈骗,但警方认为,赵亮提供的《结婚证》为民政部门颁发的正规结婚证,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娟具有诈骗事实,因此不予立案;立案不成,赵亮接着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但民政部门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受胁迫登记的才可撤销,赵亮与“王娟”登记结婚没有受胁迫的情形,不可撤销;赵亮去法院起诉离婚,想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但他去法院起诉时傻眼了:当年王娟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身份信息是虚构的,公安机关查无此人。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今年5月,赵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民政部门为其办理的婚姻登记,但由于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5年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赵亮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漫漫维权路,长达20年,赵亮的诉求始终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积极作为 监督阻止程序空转
今年6月,赵亮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向内乡县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检察官初步审查认为,法院以没有明确被告和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对两次赵亮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是当事人的诉求具有正当性,行政机关不规范办理婚姻登记也存在一定责任,如果只是简单地作出不予立案监督的决定,结果仍旧是“程序空转”,使当事人陷于诉累之中。
“该案确实没有明确被告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判也无不当,监督难点明摆着。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无不当,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原因未进行实体审理,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受损合法权益救济的,检察机关应当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内乡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赵刚介绍。为了避免当事人因程序空转迟迟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办案组决定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角度办理此案,努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
“主动作为,迎难而上,找准切入点推动化解,才能真正解决当事人的急难愁盼。”办案组决定重点围绕涉案婚姻是否假名登记问题开展调查核实,约见赵亮了解案情和诉讼过程,从法院、民政、公安等单位查询和调取案件相关材料。检察官随后又到王娟结婚证登记显示地址——内乡县王店派出所查询发现,均没有找到出生于1983年4月11日和结婚登记档案中身份证号为41132719*****25062的王店镇薛河村叫“王娟”的户籍信息,从而证实结婚登记档案中“王娟”的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均为虚假证明,后通过结婚证上的照片进行人脸比对,也依然无果。
综合调查核实的情况,办案组认为,该县民政局在未核准女方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即办理结婚登记,缺乏对当事人要件的合法审查。“虽然,该婚姻登记错误系由于全国联网查询信息化建设滞后及民政部门难以进行实质审查的客观条件所致,但对于现已查明客观存在且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婚姻登记错误,应予以纠正。”办案检察官介绍。
公开听证 推动化解防微杜渐
为尽快促使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在厘清事实基础上,6月27日,内乡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听取作为听证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当事人的意见。
听证会上,检察官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展示了案情、赵亮维权情况,检察机关调查的关键事实和相关证据。在发表意见、举证质证后,大家一致认为,错误婚姻登记应予撤销,不能让赵亮的“缺位”婚姻登记继续背负下去。
“撤销《结婚证》是有错必纠的体现,即使法律对错误颁发的《结婚证》如何撤销没有具体操作规定,但民政局的先前行为导致当事人陷入困境应予纠错。依据202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办案检察官进一步释法说理。
根据公开听证意见,6月30日,内乡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内乡县民政局撤销赵亮和王娟弄虚作假的婚姻登记。 民政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于7月3日依法撤销了错误的婚姻登记。就在当日,当事人赵亮也和现任女友到民政局正式领取了结婚证。
7月3日,赵亮夫妇还将一面书写“心系百姓断是非,检察监督解民忧”的锦旗送到内乡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致谢。至此,困扰当事人20年的“缺位”婚姻登记行政争议纠纷就此了结。(刘振伟 朱成兴 张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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