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虚假诉讼是借行使诉权的便利,行滥用诉权之实,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相关便民立案方式的出现,极大便利民事争议主体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导致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呈高发、易发态势,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极大的审查压力。为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立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不断丰富打击方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由于目前司法机关线索发现路径单一,检察监督具有滞后性等问题依然存在,制约着检察监督效果,所以还需检察机关进一步解决完善,以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现实问题分析
(一)虚假诉讼的线索发现具有滞后性
相较于法院和受害人,检察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的来源略广,但由于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相互恶意串通、相互隐瞒等情形,隐蔽性较强,检察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难度仍然较大。此外,民事诉讼强调主体之间权利的平等保护,所以检察机关通常不会过早、主动的介入其中,从而避免公权力的行使对造成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对等。这种程序的设置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民事诉讼的平等架构,但是也使得检察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时间相对滞后,且线索来源不确定性大大增加。
(二)调查核实权刚性不足
为了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文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案件的调查核实权,但是从法律规定来看,其刚性较弱。目前,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仅能够采用拍照、录音和录像等常规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等强制方式均不能采用。这些常规手段的实施完全依托于被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但是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在实施此行为时,主观上往往具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故意,不可能完全配合相关的调查,所以实践中检察机关调查权运用效果不佳,无法有效助力虚假诉讼打击。
(三)虚假诉讼的惩罚措施力度不够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仅可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而且实践中也大多以罚款为主,很少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可见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较低。但是,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采取此种措施,一旦成功便会获得较为丰硕的利益,加之虚假诉讼隐蔽性较强,所以现行的惩罚措施对当事人的震慑力度不足。此外,部分法官、律师为追求不法利益也会参与其中,不仅促进了虚假诉讼的蔓延,也对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增加了难度。
(四)检察机关办案内、外协作性不足
虚假诉讼案件隐蔽性较强,实践中单靠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发现线索并成案难度较大,所以检察机关目前对于虚假诉讼的线索大多来源于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不过,由于检察机关暂未出台内部部门、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协作沟通机制,使得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无统一标准,不同检察机关的业务效果参差不齐,需进一步完善。此外,目前检察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仍以单兵作战的方式为主,与其他职能单位就虚假诉讼的查处,相关法律问题认识分析,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问题还缺乏进一步沟通,制约了检察监督效果,需要加强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三、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优化路径
(一)拓宽线索发现途径
虚假诉讼违法线索的发现至关重要,其直接关乎检察监督的程序启动。结合实践中检察机关线索发现较少难题,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式来进行完善:
1.提升检察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如上所述,虚假诉讼的隐蔽性较强,这对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检校合作借助“外脑”、选任民事领域专家型律师担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等方式,不断提升检察干警民事虚假诉讼业务办理能力,增强民事检察力量。同时,注重发挥院领导培育典型案例“头雁”作用,树立办精品案意识,以点带面,倒逼检察干警自主加强学习,提升自身能力。
2.开展法治教育宣传。通过普法教育,让公众了解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形成全社会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同时,让群众了解受虚假诉讼侵害后的救济途径,拓宽检察机关线索收集途径,有力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借助大数据平台分析。一是与法院搭建案件信息查询监督平台。对于曾经制造过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重点关注,可以主动收集相关线索。鉴于虚假诉讼具有窝案串案的特征,检察机关不能仅仅拘泥于对具体案件办理的“一城一池”,还应当对案件背后隐藏的违法、违纪以及犯罪线索进行深入发掘和认真总结,及时发现当地一定时期内虚假诉讼案件易发多发的种类及发案原因,并通过更新监督理念、调整工作方向、完善工作程序,适时向法院及当事人核查类似案件线索,确保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及时、全面、准确开展。二是建立与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掌握律师等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信息,相关司法人员的违法情形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三是可建立完善检察监督线索提供和违法信息举报平台。虚假诉讼中举报的大多是利益受损的案外人,而建立举报平台可以拓宽线索发现路径,让司法机关在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的基础上,人民群众充分参与,有利于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二)优化调查核实权运用手段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手段,但如上文所述,由于其手段刚性不足,运用效果并不明显。为有力提升办案质效,优化该权力运用,笔者有以下建议。
1.积极借助外力。公安机关、法院、金融监管等部门在信息收集、占有上具有较大优势,当检察建议受调查权限限制,无法深层次收集相关有价值证据时,应当转变思路,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院之间的沟通,借用其优势地位支撑调查核实权的实质运用,为案情突破提供保证。
2.增强调查核实权刚性。为保证调查核实权的运用效果,应当探索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性。目前实务届对于该权力的强制性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为“积极说”、“消极说”和“限定说”,以强制性的程度为区分标准。笔者认为“限定说”较为适宜。即可以赋予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程序中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但对于该强制措施的适用设置必要的前置条件,这样既实现了打处违法行为效果,又避免了检察机关过多干预民事诉讼,优势明显。
(三)完善虚假诉讼惩罚机制和救济机制
惩罚措施的刚性不足,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虚假诉讼问题的发展。为实现惩罚违法与预防教育的效果,笔者认为,应增加民事处罚的力度,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如对于罚款的数额,可以设立“惩罚性”罚款;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建议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执业;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积极畅通“民刑”衔接机制,进行刑事追责。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及时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相关职务犯罪线索,需要进行刑事追责的,依职权侦查或移送纪委监委,增强震慑性。
当然,检察机关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注重对被侵害人权利的保护。通过抗诉、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解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合法性问题,为被侵害人提供侵权救济途径,实现打击民事虚假诉讼与保护被侵害人权益相统一,有力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
(四)加强内外协作,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单纯依靠检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一个部门很难取得较好的规制效果。所以,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发挥检察智慧,加强内部各部门、与外部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切实保障检察监督的顺利进行,从而更好的整治虚假诉讼的乱象。
1.加强内部联动。首先,在本院控告申诉、民事、行政、刑检、刑事执行等部门间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畅通线索移送和案件流转等工作渠道,保证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效能。其次,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协作。基层检察机关是实施虚假诉讼治理措施的“主力军”,通过把上级检察机关的通知和指示具体化、细致化、实践化,从而在具体工作中更好的把握打击方向。而上级检察机关通过对虚假诉讼的发展趋势和基本规律的研究,出台一系列相关的规定和建议,指引下级检察院各项具体工作部署。上下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形成虚假诉讼上下联动的打击合力。
2.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作配合。除上文所述的构建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外,检察机关还应通过联合办案、联席会议、讨论交流等方式,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沟通联系。一方面可以通过借助外力可以更好的收集和固定证据,另一方面也有益于促进各部门消除分歧,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共识,共同维护司法权威。(耿兴徐 娄毅)
责任编辑:汪雪